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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禾() 從失婚到展翼

吳維傑

多加幸福婚姻促進協會

http://www.dorcas.org.tw/~dfm/index.htm

創四:1說「有一日,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夏娃就懷孕,生了該隱,便說,耶和華使我得了一個男子。」同房在原文中是認識的意思,即是說亞當因為「認識」他的妻子,而生了一個兒子。

在談性犯罪之前,應先談談我們對性的認識有多少,因為大多數的人乃由於對性的無知,而落入性犯罪當中。同時性犯罪不單指發生婚外情、同性戀或亂倫等行為,所有的基於不認識、或錯誤的認識「性」即屬於性犯罪。

耶和華神說:「我的民因無知識而滅亡。」(何四:6)有人認為性是隱晦的,是污穢不堪的、是男人的特權,女人的受苦。但如果你對性的看法是歡愉、享受、舒暢、釋放、喜樂、互相的取悅、彼此的認識、深入的了解、身心靈的合一,那表示你有了正確的看法。

性犯罪之一----無知

「性」是神給人的禮物,不是給男人的特權,是給男也給女的一份禮物,如果不是給男給女,就不必透過性,換句話說,不必透過兩性的交合,來傳宗接代。因此「性」在神的創造中是非常美的,是人際間最美的一種關係,這種人際關係唯獨發生在「夫妻」之間。

反觀今日的社會現象,多少夫妻在還沒有深入認識前就同房了。男女之間真正的認識應包括生理的構造、心理的反應,因為生理的構造影響心理的反應。有些婦女在生理期會呈現疲倦、急躁、易怒……等反應,男人也有類似的週期,但他的配偶知道嗎?事實上很多人在這方面是很無知的。創二:24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連合」包括身、心、靈的連合,但在很多夫妻身上卻僅只於肉體的連合。可悲的是,連僅僅對肉體的認識都仍缺乏。有許多人了解自己生理構造?大多數是一知半解的,就因為這種無知造成許多犯罪的型態。所以第一個性犯罪是無知,我們必須由無知進到認識,猶如創四:1中所提。

性犯罪之二----意淫

第二個性犯罪是意淫。太五:28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要特別注意「已經」這兩個字,意淫犯罪的情況在教會中尤甚。初信者進入教會中,特別是在婚姻或感情中受挫的人來到教會,看著服事的牧師是如此溫柔的對待他的妻子,女傳道是那麼地溫柔謙卑、活潑喜樂,再反觀自己的配偶是如此的囂張、無禮、乖謬,故常在初接受福音時,內心會很火熱地為配偶禱告,希望神能改變對方,但慢慢發現禱告不起立竿見影之效,就會愈來愈失去信心而不再禱告。

但另一方面,因為和牧者相處久了,就興起了一些雜念,以致進入意淫之中而不自知。這些人雖僅止於想像,但卻不知這想像已形成一股邪惡力量,轄制了牧者本人及牧者的家庭,導致婚姻不和或許多莫名的攻擊臨到。被意淫者在不知不覺中,也常受影響而成為意淫者,漸漸在精神層面背棄了自己與配偶,也就是在性行為或性幻想中,以意淫對象為性伴侶。它是那麼的突如其來,隨時隨地都有可能,但如同我們不能禁止飛鳥從頭上飛過,卻絕對可以阻止牠在我們的頭上築巢。只要意淫者意識到這點,馬上來到主寶座前向祂認罪,求祂的寶血洗淨,並斷開意淫的念頭,以及與意淫對象在心思、感情和意志上的連結。求神賜下健康、美好且合神心意的,在婚姻中的性關係。

性犯罪之三----邪情與淫亂

第三個性犯罪的形態:邪情與淫亂。其定意是:

邪情----婚前與異性發生性關係。其結果是(A)‧不論嫁娶是否同一個人,在婚姻中與對方都無法建立忠貞,同時彼此無法信任,常常有懷疑的靈在攪擾。(B)‧不能保守自己的忠貞,較會發生婚後的外遇性關係----淫亂。

淫亂----婚後與配偶以外異性發生性關係,其結果是被謀殺的靈抓住。中國人說「通姦殺妻」、「通姦害夫」,這種謀殺的靈會緊抓住雙方及第三者或所有相關的人。聖經歷史中的大衛王是一個明顯的例子。而真實的悔改可以封住靈裡的破口。

協談的步驟:

(1) 請協談者了解這不止是肉體上的罪,也是心靈上的罪。有句話說:「出賣靈肉」就是當有肉體的連結時,也帶來靈裡的結合。是一個邪惡的結合。

(2) 必須為婚前的性行為悔改,即使已嫁娶同一個人。

(3) 幫助婚前有性行為的人接受責任,並饒恕人也求神饒恕對方,奉主的名來砍斷和異性在靈裡的結合。

性犯罪之四----亂倫

亂倫的定義是:與有血緣關係者發生性關係。會受自殺的靈攪擾,特別是在12-14歲階段的小弟兄,因接觸較多的就是媽媽,加上小時常和媽媽共浴,雖然長大後不再如此,但許多媽媽在家中更衣經常不關門,如廁亦不鎖門,在不經意間孩子掠身而過。猶如被強迫去看到母親的胴體、或是姐妹的身體,結果在春夢中的對象往往就是母親或是姐妹,以致有亂倫的控告和亂倫的感覺。這感覺是很奇特的,比如弟兄長大結婚後,有時春夢中仍會出現母親的胴體,因此當妻子生子以後,身型、體態都有母親的影子時,這弟兄就可能有一段時期會產生性無能。為什麼呢?因為當他看到妻子的時候,那亂倫的控告就會湧上來,加上他覺得太太愈來愈像母親,致使他產生性無能。

當妻子知道有這樣的過程後,應該起來幫助先生做認罪的禱告,雖然這錯實非在弟兄身上,但仍要做這樣的禱告。我們也要呼籲做媽媽的,在家中面對青少年的兒子時,應該保有端正的形象。弟兄因著認罪悔改,可以從神那兒饒恕自己,得著釋放。

禱告的方式:

(1) 幫助協談者饒恕對方,可一句句帶領其禱告。

(2) 求神砍斷兩人在靈裡邪惡的結合。

(3) 求神洗去自我控告及罪惡感,認罪在神的面前。

(4) 幫助對象除去他的罪感,有機會讓他認罪,幫助他說出困惑,讓他感到自己並不孤單,是被了解接納的,讓他可以坦誠面對你。

(5) 讓主復活的能力來恢復他的正常化。如果他還在這個錯誤的性關係中,可幫助他暫時離開那種環境。

性犯罪之五----施暴

施暴的定義是:用不正當的工具或方法迫使性伴侶與其行使痛苦的性行為,這種人稱之為施暴者或性虐待者包括強姦者。這樣的人之所以如此,乃根源於有一個痛苦、被虐待的童年記憶及經歷。因著其在童年期被性虐待,加上沒有饒恕施暴的人,致長大後就產生一顆報復的心,並將此怨恨加諸在他人身上。

每個人的童年期都有一些可怕、似是而非的教導:有許多父母習慣用血氣來教導,特別在狼力鞭打孩子時,口中都說:「我這是疼你才管教你。」或是有些父母在管教兒女的過程時通常不拿家法而是直接用手打,使得孩子有個錯誤的想法以為狠打就是「愛」的表現。造成日後孩子長大想表達愛時,就效法父母用強硬的態度與方法對待別人。這種種狀況會使孩子的腦海中留下極錯誤的思想。因此在責管孩子時一定要使用工具,且要說明被責打、遭處罰的原因。要記得我們手是用來擁抱,不是拿來刑打,他們不是洩怒的工具。絕不可說:我愛你,所以我打你。這會讓孩子產生錯覺,使他們以後長大在表達愛的方式時採用施暴、虐待,甚或強姦的惡行。

協談的步驟:

對這類的施暴者,我們首當了解他們是一群受傷害的人,他們並不是天生的醜陋,雖然其行為是如此的令人不齒。但神的心意是:祂愛罪人,恨惡罪惡,且要挽回罪人。猶如父母看到孩子身上感染病毒,不論過程是怎樣的困難,總要盡一切的方法趕走病毒,挽救兒女。神對我們的心意亦是如此,祂深愛祂的兒女,卻無法容忍兒女身上的罪,因此來除滅你我身上的罪,來醫治我們。

當我們看到施暴者,強姦犯或性虐待者時,應該先要有一份憐憫之心,其幼年期所遭受的傷害是值得同情,需要被拯救的,就因為他們無力自救,所以天父差遣耶穌從榮耀的寶座上下來,代他們受罰釘十字架,使他們可以因信耶穌而不再受這罪轄制。我們應當更加溫柔的待之,並教導在「性」方面正確的看法,幫助他尋找孩提時代的背景根源,協助處理之。

例如有一位姐妹的丈夫在婚後就開始有女朋友,原因是這位姊妹經常以「性」為武器,拒絕他丈夫的需要,因此他丈夫樂得出外尋樂且作得振振有詞。但妻子事實上是很痛苦的,並不樂意情況演變成為如此,也不願意見到先生有外遇,可是表現出來的是更嫌惡先生、拒絕先生。後來她經由內在醫治,在神的光照下,神顯明在她幼年的一個事件造成她現在對「性」的感知。在她年幼時無意間撞見父母正在行房,當時她不知他們在做什麼,但父母臉上的表情是歡愉的、是享受的。平常父母很疼愛她,故此當她看見時就很興奮的跑向父母,沒想到父母臉色立刻大變,嚴厲的斥責她、罵她,趕她出去。這給了她一個很大的衝擊,她想:為什麼這麼愛她的人,在做這麼快樂的事時卻拒絕她的加入?長大後她明白了行房的意義,但當時的傷害和記憶卻使她以「性」為武器去拒絕她所愛的人。甚至她怕 和 先生太恩愛會使先生拒絕她。這模糊的感知抓住了她,造成她的痛苦及不幸的婚姻。 後來她 先生也與她一起來做內在醫治,如今這對夫妻已恩恩愛愛的在教會服事。這使我們看見孩提時代的經歷對人的影響是極深的。

這個例子也使我們學習到夫妻之間應在隱密的環境下進行房事,但若不小心讓孩子撞見時,千萬不要立刻斥責孩子,應暫時停下動作,將孩子抱過來,不要傷害,也不要拒絕他們,適時的抓住機會施予性教育,告訴孩子他們的形成正是透過父母間的親密行為,由父親把許多小種子送到母親的身體裡面,這些小種子像蝌蚪一樣的游泳比賽,跑第一名的就和媽媽身體裡的卵子結合,一起住在媽媽的子宮裡,直到十個月後才被媽媽生出來。通常這樣的解說,很能讓孩子明白他生命的價值,原來他從一開始就是第一名,是最優秀的。

求主來醫治施暴或被施暴時的記憶,同樣要奉主耶穌權能的名砍斷在靈裡面和與施暴者或被施暴者的連合,求主用復活的大能,使其恢復正常並建立正確的性歸屬感。

性犯罪之六----婚姻中的作假與拒絕

另有一種姊妹性犯罪的形態是「做假」。男子在成熟年齡的性需要是很旺盛的,有的是天天脈衝需要發洩,但神造男造女是很奇妙、也很不同的。女子往往是很被動的、很慢的,對房事的感知也是如此。大半的婦女是在婚後生下第一個孩子才初曉人事,懂得需要,懂得性愛。而在生第一個孩子之前對性是很無知的,也很被動消極,所表現出來的就是敷衍、拒絕,故此當生產之後,明明有了性需要,卻不敢也不好意思告訴先生,反而繼續的以性為「武器」或「禮物」來轄制先生,以致造 成 先生可能有一段時間的性無能。同時也造成家庭中的一些衝突:如妻子可能懷疑丈夫有外遇;丈夫則懷疑自己的能力。當先生落在這樣的光景中,無知的妻子卻反而更要求先生,很多家庭的糾紛是如此衍生出來的。

總之,男女雙方應認識彼此被造時的差異性。彼此取悅,「享受性」是神對夫妻雙方的祝福,是透過學習即可得的。

性犯罪之七----看黃色書刊

第七種性犯罪的形態是看黃色書刊:這是一個極其普遍的現象不論在各種的報章雜誌或電視媒體,幾乎觸目皆是,很多人是被強迫性的吸收著,所以最好的方式是由父母陪著孩子一周看、一同閱讀,藉此觀察孩子的反應及了解孩子的反應。

一個成長完成的青少年男女,其性發洩的方法和管道,通常有以下六種:a.婚前性行為;b.同性戀;c.亂倫(前此三類都會傷及自己與別人);d.夢遺;e.自慰或手淫;f.昇華:運動、打球、音樂、美術、創作……

這裡先談手淫與自慰的不同。手淫之定義是:藉著用手壓迫自己的性器官,以求得快慰感的行為。與自慰不同的是手淫有意淫(即想像)的對象,而自慰沒有----僅限於來機械式的動作,求其快感的發洩。自慰的過程始於青少年1415歲發育之齡,且是不陋男女皆會的一種自發性行為。它也不會因人結果,有了性伴侶而停止,其後果是若不極力的禁止,爾後與配偶之感情交流會有所滯礙,因為一個人一旦有了自慰的行為,就不會費心想取悅配偶了。

手淫與意淫不同-----意淫不需要經過動作即為性犯罪,而自慰加上意淫就是手淫。但有一點要注意的是,當一個青年人沒有意淫的對象卻產生脈衝時,其任由洩精達到釋放的一種方式,是不能定為有罪的,這就是自慰。自慰是一種自然且健康的心理與生理現象,但許多人對這點不甚了解,使得今日我們放眼觀察教會中都呈現陰盛陽衰的情形,究其原因就是因著許多弟兄有這種自慰行為,由於未加認識,致內心常有控告且被轄制,視其為犯罪行為,以為這不僅會傷及己身,甚而禍子殃孫。經由這樣的自責,結果就反覆的落入「立志行善由得我,行出來卻由不得我」的光景中。即便是有些青少年能於理智中克制,但卻無法限制生理的自然反應,這使得他們更為苦惱。所以正確的輔導方式是應教導他們有關這方面的知識,了解神並未將之定為有罪。甚至可於進行時一面禱告,求神保守能早日覓得佳偶,發展正常的性關係,並相信神必賜福。

文章出處:http://www.dorcas.org.tw/~dfm/images/303/3-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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